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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丁某于2017年1月進入上海某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出納,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8,300元。 根據崗位職責,丁某應妥善保管基金公司與資金代管客戶的U盾。但為了方便,丁某遵循公司慣例,將密碼貼在U盾上,再將U盾鎖在邊柜里。同時,丁某并未隨身攜帶該邊柜的鑰匙,而是放在另一個柜子未上鎖的抽屜中,這事丁某的直屬上級、財務經理張某也知道。 2017年9月5日丁某下班后,張某接到詐騙電話,在騙子的哄騙下擅自取走丁某保管的U盾進行轉賬,導致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的銀行賬戶內資金8,900余萬元被劃轉至他處。 2017年9月7日,基金公司發(fā)現被騙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事發(fā)后,基金公司的代管客戶以基金公司未盡審慎義務為由,拒絕支付一千余萬元的資金代管費。 2017年9月13日,基金公司單方面解除了與丁某的勞動合同,并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丁某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的焦點為:丁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 丁某認為:案件發(fā)生在他下班以后,財務經理張某接到詐騙電話后,未按照流程審批,擅自轉賬,是其無法預料也無法控制的。公司并無成文的財務管理制度,故其對公司U盾及鑰匙的保管也只是遵循公司慣例,并無失職之處。 公司認為:如果丁某保管好U盾和鑰匙,那么依據公司的付款流程,就可以避免被騙,所以丁某應對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丁某作為財務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財務工具。本案中,丁某將密碼貼在U盾上,又將存放U盾的邊柜鑰匙放在未上鎖的抽屜中,使其能夠被他人隨意取用,有違財務人員基本的職業(yè)規(guī)范,無論該操作是否是日常工作慣例,均不能免除其嚴重失職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