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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可否要賠償?★案情簡介 2017年5月1日,朱某與Z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試用期為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8日。 2020年5月28日,朱某向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Z公司支付違反法定試用期賠償金。經(jīng)仲裁裁決,對朱某請求不予支持。朱某不服,訴至法院。 ★裁審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朱某與Z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滿三年,故雙方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F(xiàn)Z公司與朱某約定試用期為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8日,且已經(jīng)實際履行,顯然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故朱某要求Z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Z公司應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即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8日向朱某支付賠償金。 ★唐毅律師點評 很多人都知道《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試用期做了明確規(guī)定,但不一定知道違法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但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實際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其轉正后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支付賠償金。 作為勞動者了解該條款有助于維護自身合法的勞動權益,而作為用人單位也有必要了解該條款,以規(guī)范自身對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和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