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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場所與同事打架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楊某系某公司職工,其與同事周某在公司發(fā)生肢體沖突,被周某打傷。楊某向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區(qū)人社局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楊某與周某發(fā)生口角沖突后,雙方發(fā)生了兩次肢體沖突且均是楊某主動挑起,周某反擊,將楊某打傷。區(qū)人社局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楊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可以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楊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jié)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楊某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楊某認為其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傷,并且致其受傷的同事周某已經(jīng)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刑罰,而其并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顯示,系楊某先用手推搡周某并拉其衣領,在被同事拉開后楊某又拿起鐵塊意欲砸向周某,致雙方又發(fā)生肢體沖突,在此期間周某將楊某打傷?梢,楊某的上述行為并非為履行工作職責而應實施的行為。楊某在上述行為過程中受到暴力傷害,其原因已超出了履行工作職責的限度,而楊某是否受到刑事處罰并非認定工傷的決定性因素,故對楊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唐毅律師點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要求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要與履行工作職責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第二次沖突是楊某致傷的主要原因,且楊某有不當行為在先才導致其被打傷。即使第一次沖突的起因是工作原因,但楊某拿起鐵塊意欲砸向周某并動手打周某的不當行為切斷了其遭受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故無論是從楊某受傷的時間節(jié)點還是致傷的過程來看,其受傷與工作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