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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管理中是否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 ★案情簡介 魯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職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處,從事泊車兼保安工作。 2020年8月25日,就魯某于2020年8月16日踩踏廣告牌的行為,公司給予魯某記大過處分。 2020年9月11日,公司出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內載:“魯某:你與公司所簽期限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現因下列第8原因,決定從2020年9月12日起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解除原因……8、其他原因根據《員工手冊》第九章第二節(jié)第五條第三點和二十五點內容:聚眾鬧事妨害工作秩序者;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情節(jié)重大者。……” 魯某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13,000元。仲裁未支持,魯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上海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支持了魯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公司解除魯某的事實依據為其2020年8月16日存在故意踩踏高爾夫球場廣告牌,導致其與球場保安發(fā)生肢體沖突,損害公司形象的行為。根據《員工獎懲審批表》顯示,就魯某踩踏廣告牌的行為,公司已給予魯某記大過處分。根據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公司不得再以該事件為由給予魯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因此,公司以此為由作出的解除魯某勞動合同的決定,顯然違反法律規(guī)定。現根據魯某的工作年限以及月平均工資,對魯某要求被告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唐毅律師點評 雖然“一事不二罰”原則是行政法規(guī)定的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事不二罰”原則已經廣泛應用于各類案件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這類案例也非常多!耙皇虏欢P”原則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處罰。這里的同一事實是指同一違法行為,即從其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違法行為的特征。在勞動法領域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同一勞動者的同一個違規(guī)行為,不能夠重復行使處分權。 本案中,針對魯某踩踏廣告牌的行為,公司已經給予相應的處分,后又以同一行為依據員工手冊解除勞動合同,法院認定違反了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